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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459—200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2020-11-30 10:25:10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量:70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Coal mining machine hydraulic fluid power- General rules relating to hydranlic components

  2007-1 0-22 发布 2008-01 -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MT/T 459—200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试验要求、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液压油(液)为 工作介质的煤矿机械用各类液压元件 (以下简称元件 ),也 适用于煤矿机械用液压辅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 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IEC60079-0:1998)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eqvIEC60079-1:1990)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第 4 部 分:本 质 安 全 型 “i”(eqvIEC60079-11:1999)

  GB/T7935—200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46—1998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术语(idtISO5598:1985)

  3 术语和定义

  GB/T17446—1998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元件的基本参数、图形符号和 安装连接尺寸,一 般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但当煤矿机械主 机有特殊要求时,基本参数和安装连接尺寸也可以根据主机的要求而定。

  4.2 所有零件均应按规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其材 料应符合图样的规定。 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

  注: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条件下 ,材 料允许代用。

  4.3 元件的壳体应经相应处理,消 除内应力。 壳体应无影响元件使用的工艺缺陷,并 达到元件要求的 强度。壳体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 影响外观质量的工艺缺陷。 铸件应进行清砂处理,内 部通道和容 腔内不应有任何残留物。

  注:对于复杂铸件宜进行探伤检查。

  4.4 元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装配。 所有零件及外购件均应是经质量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的产品。

  4.5 零件在装配前应清洗干净,不应带有任何污染物(如铁屑、毛刺、纤维状杂质、煤屑、煤灰等)。

  4.6 元件装配时,不应使用棉纱、纸张等纤维易脱落物擦拭壳体内腔及零件配合表面和进、出流道。

  4.7 元件装配时,不应使用有缺陷及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密封件。

  4.8 应在元件的 所 有 连 接 油 口 附 近 清 晰 标 注 表 示 该 油 口 功 能 的 符 号。 除 特 殊 规 定 外,油 口 的 符 号 如下:

  P———压力油口;

  T———回油口;

  A、B———工作油口;

  L———泄油口;

  X、Y———控制油口。

  4.9 元件的外露非加工表面的涂层应均匀,色泽一致。喷涂前处理不应涂腻子。

  4.10 元件出厂检验合格后,各油口应采取密封、防尘和防漏措施。

  5 安全要求

  5.1 各种轻质金属、轻质合金材料及非金属材料应符合 GB3836.1—2000的有关规定。

  5.2 隔爆型元件应符合 GB3836.2—2000的有关要求。

  5.3 本质安全型元件应符合 GB3836.4—2000中的有关要求。

  5.4 有防爆要求的元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国家指定的防爆 检验站出具的 “防 爆合格证”及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6 试验要求

  6.1 元件试验时,对测量准确度等 级、测 量系统误差、测 量、试 验油液及特殊液压元件的试验等方面的 要求应符合 GB/T7935—2005中第5章的规定。

  6.2 元件试验时,应按各自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测量准确度要求为 A 级、B 级 的试验应由国家(或省级)液压元件产品质 量监督中心承担,测 量准确度要求为 C 级的试验由元件生产 厂试验部门承担。

  7 标志和包装

  7.1 应在元件的明显部位设置产品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

  b) 主要技术参数; c) 制造商名称; d) 出厂日期。

  7.2 对有方向要求的元件(如液压泵的旋向等),应在元件的明显部位用箭头或相应记号标明。

  7.3 元件出厂装箱时应附带下列文件: a) 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包括:元件名称、型号、外形图、安装连接 尺寸、结 构简图、主 要技术参数,使 用条件 和维修方法以及备件明细表等);

  c) 装箱单。

  7.4 元件包装时,应将规定的附件随元件一起包装,并固定于箱内。

  7.5 对有调节机构的元件,包 装时应 使 调 节 弹 簧 处 于 放 松 状 态,外 露 的 螺 纹、键 槽 等 部 位 应 采 取 保 护 措施。

  7.6 包装应结实可靠,并有防震、防潮等措施。

  7.7 在包装箱外壁的醒目位置,宜用文字清晰地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件数和毛重;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 d) 制造商名称;

  e) 装箱日期;

  f) 用户名称、地址及到站站名; g) 运输注意事项或作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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