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昌都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带式输送机机头未设防护栏;
2.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不 全;
3.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定期调校案。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第(二) 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 (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4.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 ;
5.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 贰拾捌万元整 (280,000.00)
二、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5 月 30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调度绞车的使用不符合标准;
2.重大危险源 未进行登记建档;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定期调校;
4.未设警示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