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队木工房防止地面火灾的措施 1、木工房及木工房附近的建筑物、堆场发生火灾,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给井下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对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堆场的规格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木工房的木料场、加工场地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少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少于50M。 3、矸石山和炉灰场不得设在木工房的主要导风向的上风侧,不得设在木工房附近表土IOM以内的煤层的地面上的范围内。 5、木工房内和场地都应设防灭火配套设施,如灭火器、沙箱、水桶等。 6、木工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进入木工房人员不得携带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所以人员在木工房内吸烟。 8、木工房的木料场、加工场木料堆放要整齐、科学合理。 9、木工房值班人员要每天检查木工房及其附近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发现存在可消灭的安全隐患,立即对危险源采取措施,将其消灭,汇报区队值班人员。 10、发现危险源无法立即消灭,及时汇报区队值班室,采取措施控制灾害继续扩大,保证自身安全条件下要看护现场,不得让其他人员进去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