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矿区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斜巷运输管理制度,动态监督检查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的安全状况,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对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先管理、后使用,管理不留死角;对运输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先整改、后使用,现场不留隐患。 第三条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逐步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有定期更新的运输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 第五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特种车辆管理台帐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1)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2)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