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爆破引起火灾事故的措施 1.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 4.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5.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 6.井下使用的电线、电缆、皮带、风筒等,都必须选用阻燃型材料,尽量选用不燃性支架支护井巷。 7.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8.矿井水平与水平之间要设置防火门,采区与采区之间的联络石门中设隔爆水棚或岩粉棚。 9.矿井必须分水平设立井下消防材料库,库中材料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 10.井下通风设施的构筑符合质量标准。 1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 12.井下严禁明电爆破和放糊炮。 13.炮泥软硬适度,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