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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06-06 14:28:23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浏览量:836
		          

  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深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路径清晰、科学完备、运行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煤矿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安全发展

  (一)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站位。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带动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更加优先的位置,切实增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构建安全发展理念。煤矿企业应积极适应新时代安全发展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根植于安全发展理念当中,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思想,体现煤矿职工主人翁地位,体现保障煤矿职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体现不断增强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努力方向,实现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实施安全目标管理。煤矿企业应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为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分级制定安全目标。要推动煤矿构建安全目标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煤矿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依据安全目标,签订目标责任状,实施目标考核,向“零死亡”目标迈进。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奖惩激励机制,明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兑现奖惩;建立对所属煤矿矿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目标考核,并公示公告。

  (四)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承诺制度,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全体员工郑重作出安全承诺,内容要具体化、可监督、易考核,主要包括保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及煤矿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完备,保证杜绝向所属企业及煤矿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保障企业合理劳动用工、杜绝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保障企业安全投入到位,保障企业设备设施及时淘汰更新,保障企业职工正常福利待遇等,并公示公告。安全承诺既要承诺目标任务、又要承诺保障措施,既要向全体员工承诺、又要向社会公众承诺。每年由企业员工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公示公告并纳入主要负责人考核指标。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企业一线岗位人员,覆盖本单位和所属各级企业的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明确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人事、生产、经营、财务、后勤等各部门以及工会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所有人员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职责应清晰明了、可操作、能落实,对照安全职责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公示公告,实现“一岗一清单”。要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机制,对照责任清单定期考核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含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本企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做到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正确行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权,保障煤矿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合理向所属各级企业、煤矿下达产量计划和生产利润指标,保障煤矿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合法有序组织生产。应强化所属煤矿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保障煤矿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促进煤矿提升改造。保障所属煤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煤矿合理用工。要明确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有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切实发挥技术支持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七)强化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责任。民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领导或支持煤矿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各自岗位相应的决策、指挥等职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负责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做到责任清晰、有针对性,能够对照执行和考核。应至少建立以下制度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考核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等。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九)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推动所属煤矿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充实安全管理要素,持之以恒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不断强化煤矿安全风险意识,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职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加强重大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逐步强化煤矿全员风险管控责任,做到人人知风险、全员控风险,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风险管控。要持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从制度、环境、设备、管理方面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的措施。推动所属煤矿构建自主运行、持续改进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机制,推行煤矿井下岗位标准作业流程,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升岗位达标技能,实现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硬件与软件达标相统一。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不断提升煤矿装备水平。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设备设施、产品工艺淘汰更新机制,保障煤矿设备设施及产品工艺按规定更新换代,重点保障所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设施设备,加强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装备的配置配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装备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对具备条件的煤矿和灾害严重的煤矿,要加快推进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取消炮采、普采,推动煤矿井下智能化无人开采,改善工人作业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降尘、降温,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提升井下高危岗位作业安全保障水平,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

  (十一)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研究制定煤矿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完善培训组织机构,充实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工作经费,保证培训时间,切实满足素质提升工作需要。要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减少作业时长,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要探索实施周末集中休息、取消夜班,更好吸引各类人才、稳定职工队伍,解决当前人才短缺和长远后继无人的问题。应精准把握培训需求和培训教材,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的上原则,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精准培训。要充分利用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强化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新上岗员工等重点人员的培训,在2021年底前轮训一遍。应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师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提升所属煤矿安全培训水平。要严格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员工至少具备初中学历。力争到2021年底,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十二)保证生产系统简化可靠。煤矿企业应要求所属煤矿科学合理编制生产接替计划,保证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要在所属煤矿推广实施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有条件的推行“110工法”等采煤工艺,在完善工作面通风系统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预切顶无煤柱沿空留巷、沿空掘巷等技术,减少掘进时间,加快缓解采掘接替紧张局面。大力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煤矿生产系统,全面推广煤矿“一井一面” “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不得超过3个。要推动煤矿不断优化通风网络,封闭老旧巷道,精简通风线路,提高通风系统可靠性和稳定性。推动煤矿应用智能集中控制、无人值守等技术,减少运输环节,提高运输效率。

  (十三)保障安全投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安全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安全投入保障机构,突出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所需安全投入,实行多种灾害安全费用叠加提取,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最低标准,细化安全费用使用标准和范围,确保所属煤矿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投入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十四)根治重大灾害。煤矿企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保障体系,做到重大灾害依法鉴定、科学评价、综合治理、监测预警。支持所属煤矿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建立瓦斯、水害、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机构,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重大灾害治理。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灾害治理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满足需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审批、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到位。鼓励专业化灾害治理队伍为煤矿服务。

  (十五)提升应急能力。要建立完善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所属煤矿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结合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强化对应急救援人员队伍培训,并定期组织训练。开展全员应急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风险等应急知识、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升员工自救互救能力。要推进救援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五、有效实施内部监督

  (十六)落实内部监督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定期组织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一次监督检查情况登记造册,督促做好问题及隐患整改。研究分析问题及隐患产生的根源,帮助煤矿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到位、相同问题隐患反复出现的煤矿要实施内部处罚。

  (十七)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将煤矿年度安全状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等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再培训,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及时调整岗位。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八)实施失信企业和人员约谈曝光。构建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诚信监督体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失信企业进行约谈曝光、对安全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的要约谈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约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煤矿日常监管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予以通报曝光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鼓励群众监督。煤矿企业要广泛动员群众和企业员工及家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高举报奖励金额,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实行匿名举报制度,矿工举报查实后,仅用一个编码即可领到举报奖励,调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发挥煤矿企业工会监督作用,切实保护员工安全权益。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煤矿安全生产,鼓励媒体对事故深度调查采访,为事故查处发现更多有价值线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七、强化监督检查和示范引领

  (二十)严格执法,精准问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要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检查其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煤矿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等根源性问题。建立事故隐患责任制倒查常态化机制,将重大隐患当作事故处理,追究问责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员,倒查煤矿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煤矿企业是否存在管理问题,煤矿企业和所属煤矿的制度机制是否存在问题。对存在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煤矿采掘接续紧张、违规承包转包、井下系统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要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国有企业董事长(矿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依法采取行政撤职、党内处分等措施。对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员,依法采取行业和职业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向相关地方政府和国资部门通报,并在主流媒体上曝光。

  (二十一)强化正面激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引导煤矿企业紧跟行业发展步伐,推动创新发展。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和帮助煤矿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适时选树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先进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调动企业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十二)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涉煤中央企业要当好先锋模范,切实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带头健全完善覆盖集团总部及各级企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带头理顺各层级各地区下属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做到主体责任无空挡。集团总部每年年底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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