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办发〔2026〕22 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委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监察执法处、各矿山企业:
春节期间全省矿山企业无事故,安全平稳有序。为持续巩固矿山安全生产良好态势,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按照近期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春节后停工停产矿山陆续复工复产,是安全生产关键期、事故易发期。当前矿山领域存在新进及转岗人员增多、返岗人员精力不集中、设施设备停用重启易故障、部分矿山为赶工期抢进度忽视安全管理等问题,加之春季大风、寒潮等极端天气不利影响,叠加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安全防范要求,矿山复工复产安全防控任务艰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分析研判复工复产期间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管控风险、治理隐患,扎实做好各项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验。各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复工复产前自查自验;组织各系统、各环节、各灾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全覆盖隐患排查;排查各系统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严防设备带病运转;集中召开“收心会”,组织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重点对新工人、新转岗、新技术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满足安全上岗条件;强化复工复产前各系统、设备调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符合复工复产条件。
三、严格验收标准。督促各矿山企业上好“开工安全第一课”,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复产验收制度,达不到安全要求绝不能开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分类分级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履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手续。对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矿山职工岗前培训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开展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得复工复产。
四、严把验收关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矿山安全生产“第一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规定,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和方式,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等行为,对验收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导致复工复产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验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各级各部门要精准掌握矿山停产时间、停产检修及复工复产情况,摸清本地区需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矿山底数,结合矿山复工复产时间,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计划,合理调配验收人员,明确验收时限和工作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停产时长的矿山,分类研判复工复产期间安全风险,制定差异化验收措施,对高风险矿山加大验收检查力度,重点核查灾害治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强化复工复产抽查检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要严格按照“八条硬措施”要求,结合执法计划对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企业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矿山进行抽查检查;要采取远程监管、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