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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全文第六编 应急救援

2021-01-26 13:51:34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量:4499
		          

第六编 应 急 救 援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 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 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 的设备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 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 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 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 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 全 避 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 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

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

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 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 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 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 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条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 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 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救 援 队 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 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

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 的人员担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 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 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百九十七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六百九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第七百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 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零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 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 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 援 指 挥

第七百零三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零四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零五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第七百零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 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 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人看守电话 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

第七百零七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 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六章 灾 变 处 理

第七百零八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 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零九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 指战员不得少于6 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指战员单独行动.所有指战员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的压力不得低于5MPa.发现有指战员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h.

第七百一十条 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 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 应当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当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不清时,指战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 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 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 者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六)当侦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回时,待机 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部.

(七)侦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 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七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

表27 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

进入时间/min

第七百一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 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

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 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五) 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 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七百一十三条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 筑进、回风密闭.

(二)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当同时封闭各 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当先封闭次要进回风通道,后 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

(三)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人 员必须立即撤出.

(四)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 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 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第七百一十四条 处理瓦斯 (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七百一十五条 发生煤 (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 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 回风井口50m 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 (岩) 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七百一十六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 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 故的发生.

第七百一十七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 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 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七百一十八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 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 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一十九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 戒区域.

(二) 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三)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 况时立即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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