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印发《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为全省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所有煤炭洗选企业,涵盖煤矿配套选煤厂、社会独立洗选企业,遵循“企业自主、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提升”原则,推动企业实现产能合规、绿色低碳、管理规范、智能高效、持续提升。
《办法》聚焦职责分工、等级标准、建设要求、定级流程、监督管理五大板块,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在监管职责上,明确省、市、县三级能源管理部门分工,省级统筹全省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一级标准化企业抽查复核与全省标准化等级公告;市级负责对二级标准化企业的抽查复核,以及一级标准化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县级承担辖区内企业日常监管职责,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复核抽查。
标准化等级设一级、二级、三级,有效期均为三年,一级需评分90分及以上、二级需评分85分及以上、三级需评分80分及以上;评分体系涵盖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等7个维度,按权重加权计算,保障评分公平科学。
《办法》要求,企业设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人,围绕人员、生产、机电、安全、环保、文明生产、持续提升七大方面开展标准化建设,落实全流程管理要求。企业需每季度开展自我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完成申报,经材料受理、复核定级、公示监督后,由山西省能源局确认公告。
各级能源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标准化企业抽查不少于2次、覆盖率不低于10%,不达标企业予以降级或撤销等级;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撤销等级,1人死亡事故3个月后、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报,且等级不高于原等级;长期停产企业复产后、新建及改扩建企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须启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