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管理标准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鉴定、瓦斯检查、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的有关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二、瓦斯鉴定矿井瓦斯鉴定实施方案由分公司(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部门进行编制,于鉴定前一个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查。鉴定前准备校正有关仪器、仪表。检查及维修井下通风设施。补建必要的通风设施。记录表格准备齐全。落实人员配备并使其熟悉鉴定点。鉴定点的瓦斯检查采用光学检定器。鉴定要求三旬中各班次鉴定时间不变。参加鉴定的人员一般不要动。记录清楚、数据齐全。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处理。材料上报各类上报材料要填写清楚且核对无误。鉴定总结要有编制人签字,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要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鉴定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概述。鉴定时间及测点的选择。计算方法。矿井瓦斯情况。矿井生产情况。分析意见及定级依据。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的测定要求、时间、方法风量测定的要求、时间、方法。测风员必须按“测风工安全工作标准”要求进行测风。鉴定月内三旬中各班的测定时间必须一致。每次测定方法必须一致。瓦斯、二氧化碳测定要求、时间、方法。瓦斯检查:必须按《岗位作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