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煤矿瓦斯排放措施
2012年2月12日11时至 2012年2月12日11:30时排放
一、排放原因: 因建设需要,现将+1100m双龙煤巷区域瓦斯进行排放。
二、排放工作面名称:+1100m 双龙煤巷掘进巷道瓦斯排放。
三、组织措施:
1、瓦斯(CH4)排放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日 时,若因停电或有特殊原因改变,则另行安排排放时间。
2、组织措施及参加单位人员:
(1)排放瓦斯工作总指挥:包德华。矿技术负责人:易光财;副矿长:侯周洋;停送电指挥:李明海。执行人:周兴万、贺云刚,指挥地点设在矿调度室。
(2)参加单位及人员组成:现场排放瓦斯(CH4)工作由各区域当班安瓦员、井电工、队长三人组成一组。
第一组:排放现场组:组长周兴万,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第二组:区段回风监测组:组长易光财,负责区段回风瓦斯(CH4)监测、指挥、协调工作。
第三组:总回风监测组:组长侯周洋,负责总回风瓦斯(CH4)监测、指挥、协调工作。
(3)排放瓦斯(CH4)工作由总指挥主持召开班前会,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注意事项,方准入井工作;措施没有贯彻、分工不明确、注意事项不清楚,严禁入井工作。
(4)各组组长是现场排放瓦斯(CH4)的责任者与监督者,对瓦斯排放工作负责,并随时与地面调度室取得联系、汇报排放瓦斯(CH4)进展情况。
(5)参加人员除安瓦员外,其余人员必须配置便隽式报警仪。
四、安全技术措施
1、安瓦员在通向瓦斯(CH4)积聚区,距回风侧25米外的新鲜风流巷范围内检测瓦斯(CH4)浓度,在距回风10米以外瓦斯(CH4)浓度低于0.5%的新风巷内安设JBT-51型7.5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由外向内逐段排放。排放过程中每接一段(每段长度不大于5米)风筒都必须在15分钟后,由安瓦员沿途慢进检测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0.5%时,确认安全无危险后才能接下段风筒,逐次排放瓦斯。
2、排放瓦斯路线
第一组:现场排放组把积聚区的瓦斯按上条要求排放至+1147m 回风回风巷至总回风巷。
第二组:区段回风监测组对该段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二氧化碳浓度必须低于1.5%,如高出规定值必须立即报告地面调度室,并立即处理。
第三组:总回风巷监测组对总回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必须低于0.75%;高出规定值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立即处理。
3、撤人、停送电范围及警戒安设地点:
(1)撤人: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所有人员,地面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总指挥在得到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无人的汇报后才准下达排放瓦斯的指令。
(2)停送电范围:井下所有作业点与排放瓦斯回风系统流经地点。
(3)警戒安设: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排放瓦斯回风系统,排放人员不得进入与自己无关的其他排放系统。
(4)排放人员的矿灯在进班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并佩戴好有效可靠的自救器,由矿灯发放人员负责。
4、启动局部通风机前,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者不超过0.5%时,才可人工开动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