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开采深度和同时生产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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