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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通知

2025-12-26 14:37:43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量:5851
		          

晋应急发〔2025〕300 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持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的通知》等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推动矿山企业持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切实加强精细化管理,努力创建高品质的企业安全文化,真正实现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等工作机制为途径,坚持不懈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常态化开展“体检式”精查,推动矿山企业固本强基、提质强能,为全省安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依法依规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矿山依法经营情况

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涵盖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安全责任的责任体系并逐级分解;是否建立了从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化管

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岗位、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各岗位人员是否清楚自身职责,是否掌握职责范围的实际情况;是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是否明确了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矿山是否将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按职责落实到各科室(区队)、各岗位。

(三)安全管理机构建立运行和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并出台了明确机构设置的文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五职”矿长、“五科”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从业经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及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是否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四)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包括安全投入、安全奖惩、技术管理、安全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源头治理、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定期完善,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建立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反馈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每个层级、每个工种是否建立了具体的管理制度。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建立了发起人、现场勘查人、措施编制人、审批人、施工人、监督人、验收人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全流程受控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设备(设施)入企、入库、领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化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体系;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是否结合矿山实际编制岗位作业标准;是否建立了定期考核、持续改进工作机制。

(六)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情况

是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DB 14/T 3231—2025)《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 14/T 2248—202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 14/T 3232—2025)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七)隐患源头治理情况

是否对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从源头上防范隐患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了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现并积极处理隐患的员工实施奖励,对制造隐患的员工进行处罚;分析企业现行的规程措施,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科学合理,按规程措施操作能否保证安全;所有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设备设施有本安技改空间的,是否制定了本安技改计划。

是否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零报告”机制;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细化并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解,是否明确了涉及要素的类别及所在位置;是否明确了“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岗位人员以及“零报告”的周期、范围。

(八)全员安全素质提升情况

是否建立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的机制,是否制定了结合企业实际和岗位需要的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警示教育纳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是否编制了覆盖所有工种(岗位)、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手册,并将手册作为企业培训的基础教材;是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分层次、分类别实施精准化培训;是否编制了针对每个岗位工种且涵盖岗位所有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题库,并定期组织考试;是否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考试与薪酬待遇、晋级晋升挂钩管理办法;是否建立了采用视频监控、家属帮教、事故案例宣讲、联保互保等多种方式的反“三违”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九)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设立了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了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是否建立了专(兼)职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及考核制度;是否编制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到相互衔接;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并更新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建立了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紧急停产撤人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互救、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是否掌握本作业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是否能在 30 秒内盲戴自救器。

(十)其他检查内容

矿山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矿山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矿山安全生产各大系统是否可靠运行;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动力电源与矿井主通风机是否实现风电闭锁;是否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煤矿是否按采掘红线批准范围进行采掘活动;矿山重要作业场所是否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并有效运行;煤矿井下危险作业区域是否安设了“电子围栏”。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情形,以及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重大灾害治理方面,各类灾害等级鉴定、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等情况,是否给灾害治理留下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是否存在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行为;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矿安晋〔2025〕18 号)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实现班组精细管理、高效运行。是否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矿山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矿安〔2025〕66 号)要求,实施矿山安全文化建设,构建以安全理念文化为引领、安全制度文化为保障、安全环境文化为支撑、安全行为文化为展现

的“四位一体”矿山安全文化体系。

本《通知》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发生调整或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方式

常态化开展“体检式”精查工作,每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企业主动自查、市级全面“体检”、省级帮扶指导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主动自查。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要对照“体检式”精查内容,积极开展全面自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并编制自查报告,“五职”矿长、“五科”主要负责人签字,在自查结束后 15 日内报送属地安全直接监管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上级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矿山自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市级全面“体检”。各市应急局全面负责本市矿山“体检”工作,采取直接实施、分级开展等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调度,选聘高水平专家,扎实有序高质量推进“体检”工作,确保每年完成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全覆盖。

(三)省级帮扶指导。省级成立帮扶指导组,聘请省内外专家,按照年度帮扶计划,对各市矿山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围绕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以及重大灾害治理等方面内容,切实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注重统筹兼顾。统筹推进矿山企业“体检式”精查与矿山检查、督导、调研、帮扶、评估、会诊、安全许可等其他工作,协同开展、提高质效。市应急局对当年省级帮扶指导的矿山原则上不重复开展“体检”。对“体检式”精查发现问题隐患要按照隐患源头治理要求进行整改。

(三)坚持服务为本。各级“体检式”精查工作组要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要变查隐患为查管理能力和查履职情况,全面检查企业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运行机制能否保证不发生安全问题,都要按照隐患源头治理的要求去检查。要坚持服务为本,凝聚专家智慧,聚焦补短板、堵漏洞,所查问题隐患不作为处罚依据,以高水平服务助力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体检式”精查工作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强化工作保障。“体检”开始前,各市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体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围绕主要任务、报告编制提纲等内容,对参加“体检”的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并做好“体检”工作保障。

(六)定期报送信息。各市要对“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责成专人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送省应急厅。同时废止《关于持续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00 号)。

联 系 人:孟延芳 0351-6819825

电子邮箱:mkaqbzzx@126.com

附件:1.矿山企业“体检式”精查工作检查表

2.××矿“体检式”精查报告编制提纲

3.全省煤矿“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表

4.全省非煤矿山“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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